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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家本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50页(789字)

【生卒】:1840—1913

【介绍】:

清末着名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今浙江吴兴)人。光绪九年(1883年)考取进士,留任刑部。后历任直隶司主稿、奉天司正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提调、知府、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管理京师法律学堂事务大臣、资政院副总裁、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等职。由于长期主管司法工作,对中国历代法典和刑狱档案较为了解,明晰中国法律的发展变化和得失所在。他接受了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影响,并成为近代中国积极引进资本主义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他主持清末的修律工作,在主要是日本学者的协助下,主持修订了《大清现行刑律》及其他如《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公司律》、《商人通例》、《法院编制法》等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法规。他的主要法律思想有:(1)强调以法治国。沈家本极为推崇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思想,并从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对如何实现以法治国进行了阐述。(2)执法适中,“平恕”为审断之本。沈家本十分重视用法“平恕”,执法“得中”。他曾用度量衡的客观性、公正性来比喻用法必须公平,并提出反对严刑重罚,用法当从宽,“法律平等”,尊重“人权”等主张,反对刑有等级,强调执法公平。(3)法律与教育相结合,德主刑辅。他说:“先王之世,以教为先,而刑其后焉者也”。“刑者非威民之具,而以辅教之不足者也。”(4)反对复仇。在立法宗旨上,坚持以法为“国家惩治之具”,而非“私人报复之端”。(5)主张变法。认为其时清政府已处于内外交困的境地,无法固守祖宗成法而不变,要达到民富国强,必须“参考古今,博稽中外”,对法律进行修改。其主要着作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乙编及未刻书目《秋谳须知》、《律例偶笺》、《律例杂说》、《读律校勘记》、《法学盛衰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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