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权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56页(651字)
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指法院依法审判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权力。一般称法院为司法机关,而在性质上,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资产阶级提倡的三权分立,主要指的就是法院的审判权与议会的立法权、政府的行政权相分立与制衡。审判权,通常被视为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相比,法院行使的审判权在方式和程序上有如下特点:(1)审判活动程序是法律事先规定好的,法院只能按照法定程序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否则即违法。(2)法院审判活动程序的发动权掌握在当事人手里。只有当事人或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法院才能立案受理。原则上“不告不理”,否则就有越权之嫌。(3)法院行使审判权时所管辖的对象是所有该国的公民,还包括在该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4)法院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或法院自己创造的判例,既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个别命令的干涉,也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5)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以超脱于当事人之上的公断人身份出现,既不是当事人的对立方,也同当事人争执的问题无利害关系。中国的审判权属于人民民主专政性质。主要表现在:(1)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2)在国家主权范围内,任何民事纠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均由中国人民法院依法审判;(3)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必须依法定程序,并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审判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5)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