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2页(520字)
职工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中止而可以享受产假、产假津贴、接生费用等项待遇的制度。社会保险项目之一。许多国家把生育保险归于疾病保险一类之中。中国及其他少数国家单独设立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护女职工及其婴儿、重视生育社会价值而制定的一项社会政策。中国从建国初期起,企业职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务院1951年2月26日发布,1953年1月2日修正公布)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1955年4月26日)的规定,产假均为56天。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产假均为90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劳动部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由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与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