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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5页(38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保护制度,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和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流失罪。同时具备两种行为的,亦以一罪论处,而不论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须有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要指从事文物保护、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间接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1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流失,后果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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