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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承运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69页(601字)

又称“履约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的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的人是承运人或称做契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而接受承运人委托,实际运输货物的人,就是实际承运人。如果实际货运业务是由承运人自己直接完成的,那么承运人自己也是实际承运人。比如在租船运输情况下,不论是定期租船或者航次租船,承租人签发海运提单时,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就是实际承运人;在班轮运输情况下,由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他们是承运人,班轮航运公司是实际承运人,如果班轮公司是用期租船运送货物的,则出租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是实际承运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履行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是:(1)承运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履行全部或部分货运合同的关系;(2)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过失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责任,然后根据有关约定再向实际承运人追偿;(3)非经实际承运人同意,承运人承担额外责任的特别协议,对实际承运人无效;(4)中国《海商法》第63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实际承运人的过错造成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损失,应当向受损失人负赔偿责任时,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任意向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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