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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馆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80页(560字)

亦称“外交使团”。一国派驻另一国首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由馆长和全体馆员组成,馆员又可分为外交职员、行政及技术职员、事务职员。各国按国内法选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但使馆馆长和使馆的海、陆、空军武官等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接受国可随时宣告任何外交代表或使馆其他馆员为不受欢迎的人或不能接受的人,或者在他们赴任前拒绝之。使馆的主要职务是:(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2)于国际法许可的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及发展情形,向派遣国政府具报;(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以及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使馆还可担负其他职务,如执行领事职务,经接受国同意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使馆及其人员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同时也对接受国负有一定义务,如不得将使馆馆舍和使馆工作人员寓所充作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尊重接受国法律、法规,不干涉该国内政以及不在接受国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使馆外交代表在任期届满、派遣国召回、被接受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派遣国或接受国灭亡、经革命产生新政府以及本人死亡等情形下,其职务终止。使馆可因两国断绝外交关系而被关闭,或以某种原因暂时撤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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