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86页(388字)
1996年12月20日,为解决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所产生的表演者权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保护问题,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在日内瓦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签订,被称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邻接权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至2001年9月尚未生效。该条约对表演者权保护期、录音制品保护期的规定与TRIPs是一致的,为50年。对表演者的精神权利、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和对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分别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增加了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对“技术措施”的保护、权利管理信息保护等项内容。该条约还规定成员国不允许有任何保留,成员国达到30个方可生效。到2000年5月,已经有24个国家加入该条约。(参见“互联网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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