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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过失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16页(444字)

又称“无认识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这是犯罪过失的典型,是最一般的过失形态。其特征是:(1)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无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区别于犯罪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基本点。但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负有预见义务,如必须遵守社会生活的共同规则,遵守自己所从事职业的专门职务规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有注意、谨慎的义务。同时,上述注意义务也不是对行为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预见能力,客观上有预见可能。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的,那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就没有罪过。(2)行为人之所以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是由于本人的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漠视。概言之,原因在于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以致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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