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法律辞典

数罪并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22页(722字)

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在法定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的制度。中国是较早适用这一制度的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到唐朝已经相当完备,只是称为“俱发罪”。《大清新刑律》虽然使用“俱发罪”但已经吸收大陆法系中的数罪并罚原则,改变了中国历史上沿用的吸收原则的做法,采用限制加重原则为主的折衷原则。中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按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使用数罪并罚的有三种情况:(1)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2)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依照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做法称之为“先并后减”。(3)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69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做法称为“先减后并”。世界各国刑法大多都有数罪并罚的规定,不同之处在于使用的原则不同。随着刑法理论的发展,有以下几种原则:一是并科原则;二是吸收原则;三是限制加重原则;四是折衷原则。中国是采用了折衷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

上一篇:数罪 下一篇:法律辞典目录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