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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24页(544字)

“单罚制”的对称,关于法人违法或犯罪的处罚制度规定。指立法上预设的关于法人违法或犯罪、除了惩罚法人组织内部的相关自然人外,还惩罚法人组织本身的处罚原则性规定。南斯拉夫的经济违法法、美国的模范刑法典及日本刑法均采用此一立法例,中国现行《刑法》也采用此双罚制。不同的是,由于中国的犯罪主体除法人外,还包括非法人单位,因而对中国《刑法》而言,双罚制的内容应为除了惩罚法人、非法人单位的自然人外,还惩罚法人、非法人单位本身。按照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所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是指除财产刑外,对此类自然人等,还可以判处自由刑、资格刑等。所谓“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是指:(1)分则对某一单位的罚则规定为单罚制时,适用分则规定。如现行《刑法》对“单位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即只处罚自然人;(2)附属刑法即行政法规中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罚则与本条规定有出入时,适用附属刑法的特别规定;(3)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根据新情况规制出新的单位犯罪或对某种单位犯设定出特别罚则时,适用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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