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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法律行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25页(402字)

又称“双方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对称于“单方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一种,指须有一方以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1)必须有一方以上当事人,至于每一方则既可是单一民事主体,也可是多个民事主体;(2)各方当事人均作出各自独立的意思表示;(3)各方意思表示相一致或相对应。双方法律行为可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指各方当事人追求同一目标而表示了一致的合意所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行为等,双方共同希望成立合伙;后者指各方当事人追求相互对应的目标而互相达成合意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租赁、买卖等行为,其中出卖人希望出卖商品取得价金,而买受人希望支付价金取得商品。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双方法律行为还可分为债权契约行为、物权契约行为和身份契约行为,分别为以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定的债权关系、物权关系或身份关系而为的共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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