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犯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31页(757字)
指法律规定以司法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司法工作人员指负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规定有以司法人员为特定主体的犯罪。现代外国刑法中以司法人员为特殊主体的犯罪的规定方式不尽相同:有些规定在渎职罪一类犯罪中,有些规定在妨害司法活动一类犯罪中。不管规定方式如何,各国刑法都相当重视对以司法人员为特殊主体的犯罪的惩处。根据中国《刑法》第94条的规定,中国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人员:(1)担任侦查职责的人员,主要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分工,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讯问的人员。(2)担任检察职责的人员,主要指检察机关中担任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执法监督工作职责的人员。(3)担任审判职责的人员,主要指在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书记员。(4)担任监管职责的人员,主要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有关机关(监狱)中担任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职责的人员,还包括在劳动教养场所中担任监管劳教职责的人员。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的认定应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刑法中的“司法工作人员”概念不同于一般所说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不是所有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机关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只有担负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之一的,才能被认定为“司法工作人员”。其二,所谓负有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管职责的人员不是只限于直接做上述工作的人员,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劳改机关中负责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领导人员也都属于司法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