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34页(986字)
指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来说,司法权即指司法机关通过审理具体案件享有的监督守法和执行审判的权力。有些国家的司法机关还办理一些非诉讼性的事务,如财产登记、婚姻登记、遗嘱验证、遗产处理等。二战以来,违宪审查权也成为司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封建专制国家的君主独揽大权,享有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的全权。新兴的资产阶级提出分权学说,主张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并且,司法权应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之外。为此,各国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不断变革旧的司法组织和制度。如英国1641年国会颁布法令,废除星座法院,取消国王及其枢密院的审判权,要求案件通过普通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1649年国会决定赋予法官审判权,禁止教会法院科处刑罚。1689年颁布《权利法案》,实行审判独立和法官常任制等。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明确提出权力分立的主张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等一系列司法原则。美国宪法规定了陪审制、公开审判、抗辩权、帮助权等一系列司法原则。尽管不同国家的法院在组织与活动上存在许多差异,但从司法权的一般特征来看,也有许多共同之处:(1)被动性。司法机关是按照“不告不理”的原则被动地执行法律,不可能主动提起诉讼。(2)特定性。司法机关只能针对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判决。(3)独立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存在什么分权的问题。但为了充分发挥国家机关的工作效能,法律明确规定了司法权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中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现行《宪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必须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还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原则和被告人的辩护权。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