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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45页(34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通信自由。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邮件、电报。(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业务便利、采取开拆、隐匿、毁弃的方法,使邮件、电报的收件人无法收悉或秘密安全收悉的行为。(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遗失或过失积压邮件、电报的,不构成本罪。(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邮政工作人员。它是指从事邮件、电报业务活动的特定工作人员。如发行员、押运员、分拣员、邮递员等。对于那些虽在邮政部门工作,但不与邮件、电报接触的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例外。中国《刑法》第25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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