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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宣告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47页(500字)

又称“宣告死亡”。自然人离开其住所或居所,或者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没有任何音讯的状态满一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同失踪宣告一样,这一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社会生活秩序。现代死亡宣告制度始于1763年普鲁士失踪令,中国《民法通则》既规定了失踪宣告,也规定了死亡宣告。死亡宣告的条件是:(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满2年。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利害关系人是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其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告,公告期满1年可宣告死亡。死亡宣告将发生与自然死亡一样的法律后果,即从判决宣告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婚姻终止,继承开始以及其他以其为一方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应撤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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