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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执行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48页(503字)

指死刑的执行程序和方法。死刑的执行程序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判处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的命令,下级法院在接到命令后7日内交付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指挥执行的审判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员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如实记载执行情况。执行情况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以后,执行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后交付执行机关收监执行。死刑执行无论古今中外都有严格的程序和众多的执行方法,如中国古代秦朝死刑的执行方法多达20余种,如车裂、戮、弃市、腰斩等以死刑的执行方法作为死刑等级的标志。清末沈家本修律确立了死刑惟一制。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进行,不得任意采用其他的非人道主义方法。有的国家,凡是判处死刑的,在执行前均须由一定的机关批准,发布执行命令,才能执行。如日本,须经法务大臣发布命令。还有的国家在死刑执行上使用电刑、绞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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