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53页(535字)
指侦查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查找,以发现和收集证据,查获犯罪人的活动。搜查直接关系到公民的人身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因此,搜查必须有足够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并要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刑事诉讼法》规定,搜查只能以“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为目的,并只能“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查。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搜查,并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对公民的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搜查一般应在白天进行,并须出示搜查证。但在执行逮捕、拘留,遇有紧急情况时可以例外。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或见证人在场。搜查开始时,可先令被搜查人交出正待搜查的人或物。“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拒绝交出的,即行搜查。搜查的情况和结果,应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在逃或拒绝签名、盖章,应在笔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