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宪法1936年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54页(881字)
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根本法)》的简称。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成文宪法,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成的特点。于1936年12月5日全苏苏维埃第8次非常代表大会通过。包括13章,146条。在第一章“社会结构”中,规定苏联为工农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政治基础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苏联的经济基础为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及生产工具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按“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在第二章“国家结构”中,规定苏联为联盟国家,由各平权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按自愿原则组成;苏联由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国家管理机关行使职权。第三章规定苏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四章规定加盟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第五章规定苏联国家权力最高执行及号令机关为苏联部长会议。第六章规定加盟共和国国家权力最高执行及号令机关为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第七章规定苏维埃社会主义自治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为其最高苏维埃。第八章规定国家权力的地方机关为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第九章规定苏联审判权由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及省法院,自治共和国及自治省法院,州法院,特别法院以及人民法院行使;苏联总检察长行使最高检察权,各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检察长。第十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公民有劳动、休息、物质保证、受教育、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等权利;享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游行及示威等自由;公民的身体、住宅、通信秘密等不受侵犯;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劳动纪律、爱护公物、服兵役、保卫祖国等义务。第十一章选举制度,规定“凡劳动者代表苏维埃,均由选民按普遍平等直接选举之,用无记名投票法选举”。代表的选举采普选制:凡年满18岁苏联公民,皆有权参加选举;凡年满23岁的苏联公民,皆能被选举为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第十二章是国徽、国旗、首都。第十三章是宪法修改程序。规定,苏联宪法,至少须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两院各2/3多数决定,始得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