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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66页(525字)

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的制度。诉讼中止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在审判阶段诉讼中止,又称中止审理。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国《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需要中止诉讼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侦查阶段,有条件进行的侦查工作已经完成,犯罪嫌疑人下落不明的。(2)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因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承受审问的;自诉人因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能参加诉讼,其代理人也不能代理诉讼的;被告人潜逃或隐匿的。诉讼中止的意义在于可以使司法机关集中力量办理其他诉讼案件,并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未明文规定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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