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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68页(845字)

【生卒】:1866—1925

【介绍】:

中国近代资产阶级革命领袖。名文,字逸仙,曾化名中山樵,故又名孙中山,广东香山县(今中山县)人。青年时期接受了西方资本主义文化科学知识的教育和影响。1894年在檀香山创办了第一个资产阶级革命团体“兴中会”,1895年发动广州起义,失败后出走海外寻求救国真理,初步形成了三民主义的思想体系。1905年,孙中山组织成立了具有资产阶级政党性质的“中国同盟会”,提出了“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的口号和纲领。同年,他又明确提出了以民族、民权、民生为内容的三民主义。辛亥革命胜利后,孙中山于1912年在南京正式就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颁布了包括《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令。袁世凯窃取革命果实后,孙中山又领导了护法、护国斗争,创建了中国国民党。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帮助下,孙中山改组国民党,将旧三民主义改造成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即新三民主义。孙中山考察并总结了欧美等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形成了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法治方案和法律思想,其思想观点集中体现在遗着《中山全书》或《总理全集》中,后来又出版了《孙中山选集》、《孙中山全集》。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五权宪法,他认为“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中华民国的宪法应当确认“五权分立”,即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以外,另加考试权和监察权,执掌对官吏的考核监督弹劾,以克服三权分立之不足。这种以五权分立为内容的宪法就是五权宪法。此外,孙中山主张直接民权,赞成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民国观念,认为法律应服从民意,法律的目的是“谋求全体人民之幸福”,立法应“以国民多数幸福为标准”。孙中山把国家主权分为政权和治权两种,政权是指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权力,由人民直接行使,治权是指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权力,由政府代替国民行使,在此基础上他还强调司法权独立,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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