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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74页(446字)

指出卖人为保障债权实现而与买受人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虽由其占有、使用标的物,但所有权仍属于出卖人的买卖。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出卖人保障其债权实现的简便有效的方法,其成立虽一般由当事人明示约定,但并不以明示为限。所有权保留买卖具有债权担保的功能,但其性质仍为买卖合同,只是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全部价金的支付或履行其他义务为停止条件,当条件成就时,所有权发生移转。所有权保留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1)买受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价金,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予买受人;(2)买受人在支付全部价金之前不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故一般而言买受人不得擅自处分标的物;(3)标的物因已移转占有于买受人,买受人可对标的物行使使用、收益的权利,但应尽善良管理人义务;(4)危险负担的移转因标的物的交付而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但也有危险负担与所有权一致的立法和理论;(5)税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如无约定一般由出卖人承担;(6)出卖人须负瑕疵担保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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