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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08页(407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体指向铁路运营安全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所谓“铁路职工”,是指具体从事铁路运营业务与保证列车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或曰运营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包括机车司机、扳道员、挂钩员、调度员、信号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过失违反规章制度,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铁路运营事故而未预见,或虽已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32条规定,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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