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11页(375字)
关于法庭审判活动的书面记录。这种记录工作,由书记员(书记官)承担。它要求书记员(书记官)必须以书面形式,依次记录法庭和法庭审理参加人的全部活动,如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开庭地点、法庭名称、法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书记官)、翻译人员、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事实情况。是诉讼证据中的书证的一种,诉讼文件之一。是法庭分析、研究案情,对案件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重要根据,也是核查审判工作是否正确合法所必须的材料。有的国家规定了制作法庭笔录的时间,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制作法庭笔录至迟必须在宣告判决以前完成。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核对都必须制作庭审笔录,对于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应当当庭与本人核对,应当允许其修改和补充,在其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法庭笔录经过审判长审阅,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并记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