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22页(553字)
①指公司型投资基金。(参见“公司型投资基金”)②特指美国的投资公司。依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投资公司是指下列的发行人:该人正在或者坚持主要从事或者打算主要从事证券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业务;从事或者打算从事分期付款型的面额证书的发行业务,或者已经从事该项业务,并拥有已发行的该种证券;从事或者打算从事证券的投资、再投资、拥有、持有或者买卖业务,并在不合并的基础上拥有或者打算获得投资证券,该证券的价值超过该发行人总资产(政府证券和现金项目除外)的40%。但是,法律同时又对投资公司具有一些限制性的除外规定。美国的投资公司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面额证书公司(FaceAmount Certificate Company),即从事或者打算从事分期付款型的面额证书的发行业务,或者已经从事该项业务并已发行的该证书的投资公司;第二种是单位投资信托(Unit Investment Trust),即依信托合同、保管或者代理合同、或者类似凭据组建,不设董事会,仅发行可赎回证券(但不包括投票信托)的投资公司;第三种是管理公司(Management Company),即除了上述两种以外的投资公司,管理公司又分为开放型公司和封闭型公司,管理公司是投资公司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