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关系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47页(556字)
又称“外交法”。调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主要包括派遣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程序,外交代表机关的职权与活动,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政府间国际组织及其人员的活动与法律地位,以及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与接受国或与国际组织和东道国之间的其他关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其渊源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主要是国际习惯法,具有普遍性的国际条约只有1815年规定外交代表等级、位次的《维也纳议定书》和补充它的1818年《亚琛议定书》,地区性的公约有1928年的《哈瓦那外交官公约》。国际法学会曾先后于1895年和1929年两次拟定外交豁免规则草案,未被各国采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签订了一系列关于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1947年《联合国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普遍性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它们对有关的外交关系法惯例和习惯规则加以编纂并充实和发展,促进了外交关系法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