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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70页(59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秩序,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组成,具体指向这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发票发售、税款抵扣和出口退税等法律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私人情感或私人利益而弄虚作假。其行为一般表现为:提供以少报多、虚报出口价格、假冒或虚报出口以骗取出口退税等内容不实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提供弄虚作假的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等等。造成重大损失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所谓“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指致使犯罪分子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得逞、国库税款遭受巨大损失等。(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除税务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中有权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人员,如海关工作人员等。(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05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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