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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72页(97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枪支制造、销售方面管理规定。犯罪对象是枪支,即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等军用枪支,体育比赛用枪支、膛线枪、散弹枪、连发性猎枪、麻醉枪、气手枪、气步枪、小口径枪等狩猎用枪支,以及自制土枪等各种枪支。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两个罪名,即违规制造枪支罪和违规销售枪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之任一种行为,即构成本罪;两种行为同时具备的,也以本罪一个罪名论处,而不以数罪并罚。(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枪支制造、销售企业不按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具体表现:超过或不按规定的限额、品种制造、出售枪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违规私自销售枪支: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等等。本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多次超过限额制造枪支、配售枪支数量大;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较多;已经使枪支流散到社会,等等。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所售枪支被用来进行犯罪活动;出售枪支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出售枪支给犯罪集团;因出售枪支造成多人伤亡,等等。(3)犯罪主体是单位,也就是依法被指定、确定或经特别许可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如果是个人或者非被指定的企业制造、销售枪支,则应按中国《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之规定定罪处罚。(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须具有非法销售之目的。但如果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尚未售出,也应认定构成犯罪。生产、销售枪支的主体资格均由国家有关部门严格审批,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犯本罪的,其前提必然首先是违反了国家关于枪支管理的法规,而这种违反行为也是故意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26条规定,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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