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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93页(420字)

已达法律容许的最低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成年年龄的工人。一般包括职员在内。在中国,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58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企业、事业等一切单位只能招用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特殊情况下需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时,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各国法律规定的容许就业的起点年龄不同,一般15周岁或16周岁。1973年第58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第138号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5周岁。中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9日举行的第六次会议上决定批准加入这项公约。中国《劳动法》规定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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