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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02页(693字)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指第三者、第三国或者国际组织,为促成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以解决争端而进行的活动,包括劝说当事国进行谈判,为谈判提供会场、设备、通信等各种方便,向争端一方转达另一方的建议或提案,或者自行提出供作争端双方谈判基础的建议等。有时个人也可担任进行斡旋的第三者。斡旋可以应争端一方或双方的请求而进行,也可以由第三者主动进行。与争端无关的任何第三者都有权对一争端提出进行斡旋的建议,争端的任何一方不能将此行为视作不友好行为。第三者的斡旋建议对于争端当事国没有拘束力,后者有接受斡旋和不接受斡旋的完全自由。斡旋者不参与争端双方之间的谈判,他提出的供作谈判基础的建议也不具有拘束力。谈判开始后,斡旋的任务即告终止。对于谈判的成功或者失败,斡旋者都不承担法律责任。斡旋与调停都是由第三方促成当事国达成解决争端协议的方法,其任务和程序基本相同。但是,二者有很大的区别:在斡旋的程序中,斡旋者不参与当事国的谈判,而调停者则参与或者主持当事国之间的谈判。斡旋作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由来已久。1899年和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对斡旋作了专门规定。在国际实践中有不少通过斡旋解决争端的成功事例。《联合国宪章》第33条在列举各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时没有提及斡旋,但是,一般认为,其中提及的“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是包括斡旋在内的。联合国大会1982年11月15日通过的《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尼拉宣言》,在重申《联合国宪章》所列举的解决国际争端的和平方法时明确指出,其他由各该国自行选择的和平方法包括斡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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