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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治理专项基金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05页(539字)

从排污费中提取的专门用于污染源治理的资金。该基金由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中用于补助重点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20%-30%,具体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历年超标排污费的结余部分也全部纳入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其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为解决污染而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使用基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的条件:属基金使用范围,能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且切实可行,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具备还贷能力。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使用基金建设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是排污费使用的一大改革,为企业治理污染提供了优惠的资金来源,并且有利于污染源治理资金的有效使用,有利于企业利用自身能力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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