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05页(210字)
“有被害人犯罪”的对称;又称“私罪”。指以本人或对合犯中的对方互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主要表现为一些国家刑法上所规定的堕胎、成年人同性恋、通奸、公然酗酒等犯罪。所谓“无被害人”,是针对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直接损害后果而言,指其除“自己”外,没有传统意义的被害人。一些国家将上述某些行为作了非犯罪化处理,一些国家虽保留了一些无被害人的犯罪,但几乎均将其设定为轻罪或更轻的违警罪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