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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行为能力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13页(468字)

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中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未成年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二类是禁治产人,如精神病人、浪费人和酗酒人等等。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精神病人因为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因而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行为能力并不是绝对没有意思能力,不过法律上视其为无行为能力而已。因此,无行为能力是法定无能力,而非自然无能力。无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根本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无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而不负担义务的行为,如接受他人无负担的赠与等等。而且,无行为能力人为了学习和生活,也可以参加一些必要的日常生活中的民事活动。另外,因为无行为能力只是法律行为所要求的,对一些不需要行为能力的事实行为,无行为能力人完成的,也同样发生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创作的作品可以享有着作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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