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瑕疵担保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22页(379字)
指出卖人应对标的物的品质瑕疵负担保义务。所谓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品质问题,以致不符合标的物的用途或使其价值减少。物的瑕疵担保的要件一般有:(1)物的瑕疵须在危险负担转移时尚存在。(2)买受人须不知道有瑕疵或对不知道有瑕疵无重大过失。(3)买受人应从速对标的物进行检查,如发现瑕疵应尽快通知出卖人。(4)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不以出卖人的过错为要件。此外,如出卖人事先已向买受人说明了标的物的缺陷而买受人仍然接受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对其交付的标的物的瑕疵情况也不了解,各国立法一般都规定出卖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一般有:(1)合同解除权。(2)价金减少请求权。(3)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4)无瑕疵物的另行交付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