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议院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36页(445字)
资本主义国家两院制议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议院”的对称。有些国家称之为“众议院”,或叫“平民院”、“国民议会”、“第二院”等名称。始于英国的“平民院”(后改为下议院),后渐为许多国家所效仿,但称呼不尽相同。下议院的议员通常按照人口比例由选民分选区选举产生,定期改选。有些国家规定有年龄、居住年限、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限制。下议院的议长一般由选举产生,在英国,内阁首相拥有任命平民院议长的提议权。下议院具有较上议院更优越的地位,拥有立法和监督财政、监督政府等项权力。还有权审查和通过内阁首相的提名、内阁人员的组成、条约的缔结和财政预算的制定等。当下议院通过了财政预算否决案或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除非解散下议院,否则,内阁必须总辞职。有些国家的下议院拥有对总统及其他政府官员的弹劾权;有的国家的下议院拥有审判被弹劾的官吏的权力。但是,下议院也要受上议院的一些牵制。有些国家,下议院与上议院只是将议员进行简单地划分,各自并不享有独立的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