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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采伐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41页(559字)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将一定期间内的森林采伐量限制在一定数量范围之内的制度。它是以法律方法强制林业生产遵循森林资源发展的客观规律,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障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措施。中国从1986年开始在全国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其实施范围包括除《森林法》规定严禁采伐的森林和林木以外的所有林种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伐、卫生伐、林分改造等各种采伐消耗的立木蓄积量。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本依据是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具体依据是森林经营方案所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森林年采伐限额确定程序是: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提出本单位年采伐限额的建议指标,逐级上报;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年采伐限额一经批准下达,便成为编制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申请采伐的依据。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采伐,或者超过批准的采伐限额滥发许可证,均属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森林资源及经营情况在执行期满的前一年将本行政区年森林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再由其提出全国森林采伐限额调整意见报请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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