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42页(194字)
又称“缩小解释”。指法律条文的文义过于广泛,不符合立法真意,必须限缩法律条文的文义,使其意思局限于法律规定的核心部分,以正确阐释法律意义内容的解释方法。例如,中国《民法通则》关于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文义过于广泛,若依本来的文义,债权应包括在内。但《民法通则》另设有关于债权的专门规定,所以依立法本意应采用限缩解释,解释为不包括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