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58页(226字)
又称“现有财团”。债务人破产宣告后,由破产清算人接管的破产人事实上占有的一切财产。破产清算人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护债权人团体的受偿利益,预先并不区分破产人事实上占有的财产是否应为法定财团的财产,均一并加以占有,从而形成现实财团。它比法定财团的范围更广,可能含有不应列入法定财团之他人财产、破产人的自由财产等。随着破产程序日益接近于破产分配,经过破产清算人对现实财团的清理,它必将与法定财团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