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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自然法学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87页(725字)

以继承和发展古典自然法学说为特征,强调法律制度所应促进的基本价值的一种研究方法。新自然法学的方法是批判和否定法律实证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方法的。新自然法学产生于20世纪初,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复兴。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德国纳粹的立法践踏了西方传统的人道主义和公法与私法的基本原则,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认为,只有接受一种超越现实立法之上的社会价值,才能防止利用法律的专制。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有法国法学家F·惹尼、德国法学家R·施塔姆勒、美国法学家L·富勒、J·罗尔斯和R·M·德沃金等。富勒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目的和法律规则一样,都是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只有这样的研究方法才是为达到某种社会组织形式的目的所必须运用的。罗尔斯认为,“正义”是一个社会首要的美德,也是法律制度的首要美德。法律的正义分为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实质是有规则地和无偏见地实施公开的规则,实体的正义则关系到法律制度的构成和实施方式,它赋予并保障一定的权利,施加一定的义务。新自然法学最着名的代表人物德沃金认为,在一个法律制度中,除了规则之外,还有政策和原则。政策是有关必须达到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一般说来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或社会的改善以及整个社会的某种目标的保护问题。原则是有关权利、正义或公平的要求或其他道德方面的要求。立法要综合考虑原则和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司法则主要考虑原则的要求。正是由于有政策和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补充和指导,才使得一个社会的法律符合公平正义的理想标准。新自然法学的研究方法在许多西方国家广为流传和接受,被认为是20世纪最重要的法学理论和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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