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设立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92页(290字)
是指以自己的意思表示创设信托关系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人。信托法要求信托设立人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明示信托场合,信托设立人创设信托关系,须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表示设立信托的意思,并将相应的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设立人享有如下权利:信托无效及撤销的请求权;(在信托无效、被撤销的场合)信托财产的复归权;依照信托文件而保留的权利。信托设立人负有如下义务:依照信托文件或信托意思表示将信托财产权转移于受托人的义务;信托成立后,不得违背信托文件而干预受托人的活动;在信托设立人同时是受益人(自益信托)时,负有受益人的全部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