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93页(686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现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信用卡。(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任一行为、且数额较大: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伪造,指行为人比照信用卡的图案、式样、色彩、形状等以翻版、复制、描绘、印刷等各种手段综合仿制形成的假信用卡的行为。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指因法定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法定原因”大致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自动失效;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卡交回发卡银行;因挂失而致信用卡失效。③冒用他人信用卡。指非法持卡人以合法持卡人的名义,骗取信用卡购物、服务消费或支取现金等。④恶意透支行为。所谓恶意透支,中国《刑法》将其解释为: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须有以此行为诈骗财物的确定故意。(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立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