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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94页(66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使用伪造的、变造的、作废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骗取财物,或采取骗取信用证的手法或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信用证管理秩序及其公私财产权利。犯罪对象是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一种或多种行为:①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②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③骗取信用证。(3)本罪的主观不法要素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一般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确定目的。(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单位,都能成立为本罪主体。根据《刑法》第195条、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实施了本罪行为的自然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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