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95页(252字)
汉初黄老学派提出的刑法思想。黄老学派立足于道,将道法儒三家思想相结合,为了更秦苛法,安抚百姓而提出该法律主张。他们吸取了秦用法太酷烈,激起人民反抗,以至于灭亡的教训,主张为政宽厚,行刑可重可轻则行轻刑,惩罚可宽可严则从宽,施以薄罚,以此安定民心,所以要求统治者执行诛赏时,务要慎重。罪有疑,赦,无确凿证据,消除“无罪见诛”、“有功无赏”的现象。该思想为由秦时的法家思想转为西汉中后期的儒家思想发挥了过渡性的桥梁作用,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创造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