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12页(262字)
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紧急情况下,依法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临时性强制措施。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所谓紧急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