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社会学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15页(1382字)
又称“犯罪社会学派”。资本主义垄断时期针对刑事古典学派出现的颇有影响的一个重要刑法学派。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由意大利学者菲利、德国学者李斯特(Franz v.Liszt)、法国学者塔尔德等人所创立。该学派的代表作有李斯特的《德国刑法教科书》、《刑法的目的和观念》、菲利的《犯罪社会学》等。其研究方法是把孔德和斯宾塞的社会学观点用于刑法学。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有:(1)主张犯罪的原因中既有人类学的原因,又有社会的原因。菲利在其1884年发表的名着《犯罪社会学》中认为犯罪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即人类学的原因(或生物学的原因)、物理的原因及社会的原因。人类学的原因包括年龄、性别等因素;物理的原因包括人种、风水、季节的变化等;社会的原因包括人口密度、社会舆论、风俗等因素。这些原因的综合作用,在一定的社会会发生一定量的犯罪,这称为“犯罪饱和”的法则。(2)反对刑事古典学派的“自由意志论”,主张意思决定论。菲利对古典学派学者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极力给予批评,认为人们可以对行为作出自由选择,纯属幻想,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3)反对客观主义,提倡主观主义。李斯特把犯罪原因分为个人的原因和社会的原因,一方面认为消除社会的原因是社会政策的主要任务,“最好的社会政策也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认为,消除个人的原因是刑事政策的课题,“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对于一些具有危险性状态而没有实际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为了保卫社会利益也可对其适用刑罚或带有刑罚性质的处分和措施。强调犯罪人的反社会性和人身危险性,并以其强弱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4)在刑罚的目的上反对“报应刑论”,提倡“社会防卫论”,强调以预防再犯罪和保护社会为目的。菲利认为,由于社会因素在犯罪的发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故应当充实社会政策,由此菲利否定了“道义的责任”,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刑罚虽然是与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手段,但不是惟一的手段,主张广泛适用保安处分和其他预防性措施;主张执行刑罚要适应不同人的所谓个别化原则;反对绝对化;反对短期监禁;提倡缓刑、不定期刑、罚金和假释等制度。(6)提倡“刑罚代替物”即保安处分。作为针对反复实施犯罪的行为人的危险性的措施,菲利认为刑罚只具有一种消极的价值而不是积极的价值,故他主张采用刑罚的代替措施即保安处分。在他主持起草的1921年意大利刑法典中,这一主张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责任与刑罚的概念取消了,取而代之的是“危险性与制裁”,因而该刑法草案又被称为“无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或者“菲利草案”。刑事社会学派把社会原因看成是犯罪的主要原因,认为经济的因素有时对犯罪的发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是,他们完全否定人的意志自由,无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忽视犯罪行为,一味强调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显然有失科学。到了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大学的一批社会学者就犯罪问题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更广泛而系统地采用现代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和解释犯罪。其后,一些当代犯罪社会学家运用社会学方法剖析犯罪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理论,如亚文化群体论、文化冲突论、家庭环境论、生态学论、不同接触论、色情渲染论、精神贫困论、同心圆论、社会解组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