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罚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27页(665字)
又称“能力罚”。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相关的行为能力,或者责令其作出某种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行为罚是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者某种特定行为能力,命令其作为或不作为的制裁方式。实施该种处罚的基础是行政相对人具有某种法定资格或权能,而相对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与该种资格或权能有关,或者违法相对人具有作出特定行为的能力。行为罚不同于人身罚,人身罚只能适用于公民个人,而行为罚既可以针对个人,又可以针对组织。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退还土地、拆除地上附着物、限期治理、责令降价出售、撤销银行账号、停止贷款等。由于这些处罚都是针对违法者的行为作出的,因此统称为行为罚。根据中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为罚可分为两种形式:第一种是吊销、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扣违法者已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其目的在于取消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和剥夺、限制某种特许权利。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则是中止行为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行为人改正以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和执照。第二种是责令作为或不作为。即以此来限制或剥夺违法者的某项行为能力。如责令停产停业的内容,实质上就是限制或剥夺被处罚相对人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或行为能力。行为罚以行政机关的命令形式出现,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诉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处罚机关有权强制执行。因此,这类处罚又可视为行政强制执行的先期告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