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33页(430字)
指贯穿于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始终为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以及其他程序参与人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具有根本性,直接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价值追求,是对行政权力公正运行的最低限度要求,因此,是对相对人在行政权力运行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保护。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表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中,即通过行政程序法典直接或间接规定基本原则;另一种是通过判例确立的防卫权原则和公开原则等行政活动的基本程序原则。从内容上,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具有两大显着特点:(1)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并不限于程序规则,还包括实体规则,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合为一体。(2)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并不限于公法原则,具体包括:①程序性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原则、参与原则、作出决定原则、程序及时原则等。②实体与程序兼具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自由裁量权正当行使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