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5页(183字)
指行政合同缔结后,依照行政机关优先的原则对行政合同进行变更与解除。行政合同同民事合同一样,可依法变更或解除。所不同的是,行政机关在这方面享有特权,它有权单方作出变更或解除,但对相对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须作补偿。相反,相对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经行政机关同意,否则不能成立,而且行政机关可以由此处罚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