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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编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6页(532字)

指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应配备的人员规模。行政机构编制包括的内容有:(1)行政机关的人员数额;(2)工作人员的职称;(3)各类人员的比例。行政机关编制一经确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增加人员、擅自提高人员待遇或随意改变人员的配置比例。可见,行政机构编制工作的审定权属于国务院。凡有机构调整的需要,均需经过国务院的审查和批准,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予以规范。凡列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各种机构,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一般由行政经费开支。任何一个行政组织,都有一定的主管事项和职权范围,其内部都有为完成所管事项而设立和配置的一定数量的机构和人员。凡使用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都列入行政编制。在中国,行政编制主要有两种:(1)国家机关的行政编制。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所有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工作人员,经费由行政费用开支,其编制都是行政编制;(2)各党派与人民团体的行政编制。国家对行政机构编制实行管理,一是可以控制行政机构的臃肿和膨胀,使其保持合理、精简的行政机构;二是可以控制行政人员的数量,使各类行政工作人员保持合理的结构和比例;三是可以控制行政费用的增长,以达到高效率和节约的双重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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