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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59页(757字)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单位、组织,或者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单位,为更好地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的,依法对严格遵守法律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在物质或精神上予以褒奖、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授权者,或者是法律法规授予奖励权的组织与单位;(2)其对象是模范遵纪守法,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组织;(3)其内容是给予受奖者某些物质或精神上的利益,以表示行政主体对受奖人行为的赞许和肯定;(4)其性质是赋予受奖人奖励性的权利,奖励的后果是赋予受奖人一定的奖励性权益,如发给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应坚持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平等原则,要做到机会均等,论功行赏,程序民主、公开;(3)效益原则,通过奖励对受奖人和非受奖人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4)法制原则,授奖条件有规范性,奖励工作有稳定性,奖励关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性。行政奖励的条件,在本质上必须具有下列特征。(1)行为性。要求受奖人必须作出一定的具体行为,不作为不能成为奖励的条件。(2)先进性。作为奖励条件的事实特征足以证明某单位或个人行为的先进性、社会有益性。(3)现实性。奖励的条件必须符合事实,是经过努力能够做到的行为。(4)法定性。依法奖励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奖励的条件必须是经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行政奖励必须依法定程序实施,违反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奖励无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奖励一般包括下述程序:(1)行政奖励的提出。当事人申请或申报,有关单位或个人建议或推荐,集体讨论或评选,授奖或审查机关依法确定。(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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