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立法权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663页(965字)
是指不同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其基本含义是指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或享有哪方面的立法权,或应当享有多大范围的立法权及其表现在内容和形式上的特点。在中国,行政立法权限包括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制定规章的权限、各级地方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中央军委制定军事法规的权限以及中央军委各部门制定军事规章的权限等。行政立法权限具有三个主要特点:(1)立法先定性,指任何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都应由法律事先明确予以界定;(2)层级区别性,表现为不同性质和层级的立法机关在立法内容和形式上的差别;(3)委托立法的权限范围有限扩张,即指受到一定立法权限限制的行政立法机关,可接受有权机关授权其制定某项超越本机关立法权限的行政法律规范。为保障行政立法权限的贯彻实施,必须遵循4个原则:(1)不越权原则,即严格限制纵向和横向越权,从内容和实体上保证各行政立法主体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立法,确保各种行政法律规范不互相交叉、重复。(2)有依据原则,即行政立法所涉及的内容或实体应当有法律或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作为依据。(3)不抵触原则,指在行政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与上级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相冲突或相矛盾。(4)适当性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公正、切实可行。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决定,可先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立法法规定的原则规定。